章程及制度

澳門彩虹章程

(一)名稱及宗旨

1. 本會中文名稱為「澳門彩虹」,葡文名稱為「Arco-íris de Macau」,英文名稱為「Rainbow of Macau」。
2.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,宗旨為:(a)為本澳女同性戀者(Lesbian)、男同性戀者(Gay)、雙性戀者(Bisexual)、跨性別者(Transgender)及其他性小眾社群(以下統稱「LGBT」)提供支援;(b)提昇社會對LGBT社群的認知與認同;(c)為LGBT社群爭取平等權益。
3. 本會住所為理事會慣常運作地,經理事會同意,得設立或遷往澳門任何地點。
4. 本會對外聯絡地址為紅街市郵政信箱6642號。
5. 本會日常工作語言為中文及英文。

(二)會員資格、權利與義務

6.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會章者,均可申請入會,經理事會通過,方為會員。
7.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為:(a)選舉權與被選舉權;(b)批評及建議;(c)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及工作;(d)遵守會章及決議;(e)繳納會費。
8.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、違反內部規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,經理事會通過,可取消其會員資格。

(三)組織架構

9.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設主席一人、秘書一人,任期兩年。會員大會職權為:(a)制定或修改會章;(b)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;(c)決定工作方針、任務及計劃。
10.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,其職權為:(a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;(b)執行會員大會決議;(c)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。
11.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、秘書一人、理事若干人(理事會總人數必為單數),任期兩年;理事會視工作需要,可增聘名譽會長、顧問。
12.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,設監事長一人、秘書一人、監事若干人(監事會總人數必為單數),任期兩年。

(四)會議

13.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,須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法召集,如有需要,會員大會主席可召開會員大會,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;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。修改章程之決議,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;解散本會的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。
14.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,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。

(五)附則

15. 本會經費來自贊助、資助和會費。
16.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,由理事會制定內部規章規範,其餘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。
17.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。

刊載於 2013年4月17日 澳門《公報》編號 16 第二組

《澳門彩虹附屬組織﹣同志權益關注組》內部規章

理事會於2013年04月19日通過

一.澳門彩虹設附屬組織「同志權益關注組」(下稱「關注組」),可使用「澳門彩虹同志權益關注組」、「澳門同志權益關注組」及「同志權益關注組」之名稱。
二.關注組專注研究、推廣及倡議澳門同志(LGBT)群體及其他性小眾群體在社會之平等權利。
三.澳門彩虹承繼之前由現本會會員創立的無法律人格團體「澳門同志權益關注組」之一切活動的名譽、工作及管有之資料。
四.關注組設發言人,由理事會委任及撤換,任期至當屆理事會完結。
五.發言人向理事會負責。
六.本內部規章之廢止解散此附屬組織,但並不阻礙其成員嗣後以關注組名義在社會活動。

《澳門彩虹會員紀律程序》內部規章

理事會於2013年04月19日通過

一.理事會對會員行使會章第8條的權力時,須遵循本內部規章。
二.當本會從任何途徑收到會員違反會章、違反內部規章或有損本會聲譽的投訴時,須就個案組成紀律程序委員會(下稱「委員會」)作出調查。
三.委員會由理事會派出一位代表、監事會派出一位代表及會員大會主席團派出一位代表組成。
四.個案的利害關係人不能成為委員會成員,若因此迴避要求無法組成委員會,須召開會員大會全權審理此個案。
五.委員會須以最有效方式傳召被投訴的會員答辯。
六.委員會有權傳召任何會員為個案提供資料。
七.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時可邀請會外人士及機構提供資料。
八.委員會審理個案後,向理事會提出處理建議,由理事會對該建議進行表決。
九.理事會對處理建議作表決後須以最有效的書面方式通知被投訴會員。
十.若被投訴會員不服處理決議,可在接獲通知後7日內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,會員大會須立即以特別大會方式召集,對處理決議作維持、推翻、或修改作最終決定。
十一.同一個案僅能被提起一次紀律程序,程序中被投訴人的數目不設限制。